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07-11 13:51:36

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人社局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展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地点

市本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三楼大厅。

其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缴费基数申报窗口,集中对所属参保单位开展基数申报受理工作。

三、缴费基数申报内容

(一)参保单位按照2017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及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变化情况,如实填报《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1)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见附件2),并更新客户端中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

(二)基数申报时应携带的材料

1.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或2017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等)。

2.陕西省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或社保基金申报表。

3.2018年1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不含独子费)或养老金调整变更表。

4.无法提供以上有关财务账目的参保单位需出具书面资料详细说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人员用工情况。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四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大于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7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443元的,以19443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889元的,以3889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基数以2018年1月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五)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照3889元或6481元确定。

五、注意事项

(一)职工“四险”从2018年1月起按新基数缴费。

(二)用人单位到缴费基数申报窗口拷取参保数据及企业端,或网厅下载参保数据及企业端。企业端中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必须按照个人2017度月平均工资(非缴费基数)如实填写。

(三)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停止办理增减变更、信息维护、缴费核定等业务。缴费基数申报结束后,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

(四)参保单位要按照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如实申报,并标出单位“驻外”人员,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在客户端中打印)。以上各种报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保单位应于本单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2个工作日后,到缴费基数申报窗口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核定“四险”保险费金额,并按照核定金额通过原渠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参保数据盘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务必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若信息有误,待基数申报结束后到经办窗口进行修改。

(七)参保单位未在缴费基数申报规定时间内办理基数申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按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本级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未按时完成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单位的增减变动和待遇将暂停,待补审后,恢复正常。

(三)缴费基数申报结束后,单位须关注缴费代扣代缴情况,若未代扣代缴,请及时与各经办中心财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确保“四险”费用按时缴纳。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7月9日